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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1日 来源: 本网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责,建立全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监测、宣传、引导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涉税网络舆情,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手机以及其他智能化、多样化便携式移动终端等新兴舆论媒体,针对我区地税机关、税收工作、税收政策、税务干部等方面,引起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事件、现象和问题,网民公开表达和传播的态度、观点、意见、要求等情感表达。

主要以文本、视频、图片、音乐等表现形式,涉及网络新闻、论文、评论、跟帖、留言、微博(Blog)、手机短信等内容,以及通过论坛(BBS)、聊天室、即时通讯网聊(QQ群、MSN)等传播的内容。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全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事件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涉税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地税局成立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税系统涉税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网络舆情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税收网络舆情动态,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工作。

舆情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局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确定1名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网络舆情联络员,具体负责对各地网络舆情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州、市地税局要相应成立涉税网络舆情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第五条 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中,当事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网络舆情处置工作负总责,发挥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网络舆情联络员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控和信息接收、转办及上报工作,对舆情事件处置负责转办、督办、考评等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对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舆情事件,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网络舆情管理和工作人员,根据舆情所涉及到的业务和工作职责,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应对小组,组织网络宣传员队伍,从第三方聘请专家学者等组建网络舆情智囊团,具体负责网上涉税舆情的宣传引导和协调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包括舆情监测、舆情研判、应对处置、后续处理等过程。

第一节   舆情监测

第八条 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建立各级地税机关网络涉税舆情监测机制,安排网络舆情联络员通过重点监控、关键词搜索、专用监控软件等方式,广泛搜集各类涉及本单位地税工作舆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日常监测。

第二节  舆情研判

第九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要研究涉税网络舆情发展趋势、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对税收工作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确定舆情的等级和影响程度,针对性地提出舆情的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条 根据网络舆情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和重大两个级别。

(一)系统内的某个人员或单位(集体)作出的行为,在网络上流传,但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属于一般级别。

(二)系统内的某个人员或单位(集体)作出的行为,引起网络广泛关注,在社会一定范围内产生轰动和重大影响,严重损害我区地税形象的信息,属于重大级别。

第三节  应对处置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不同等级的舆情事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及时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舆论危机作出快速反应和应对。

第十二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在发现负面网络舆情事件后,根据舆情等级,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开展调查核实、上报舆情、严格程序、正面回应、消除影响等过程。

第十三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要迅速对突发舆情事件所报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舆情来源及详情,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网络舆情报告制度,网络舆情联络员监测发现与本单位有关舆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一)一般级别网络舆情。事发地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处置,并将调查报告、结果向上级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二)重大级别网络舆情。事发地舆情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重大舆情预案,组织召开相关成员会议,根据信息所反映的事件性质,组成舆情应对小组,核实具体情况,研究应对办法,并将调查情况、研判结果、处置方案上报区局网络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局根据上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税舆情指导小组;3天内,事发地舆情应对小组要将调查结论、应对措施、处理效果等情况向区局提交报告。

第十五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舆情领导小组要严格规范舆情信息的发布、审批程序,根据事件调查结果,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和内容,重大舆情事件报区局舆情领导小组审定。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宣传纪律,不能擅自进行网络评论、透露有关舆情信息、随意处置把握不准的情况,要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确定的方向,统一言论口径,减少负面影响,防止事态恶化。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口径一致,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各项权威信息。

(一)第一时间在新疆地税网站主页上发布权威信息。

(二)组织税务新闻发言人发布,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发放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澄清事实,表明态度,稳定公共舆论和平息事件。

(三)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

(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发布权威消息。

(五)建立并通过各级地税机关博客、微博、论坛、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组织网络宣传员对网上舆情进行收集、整理、作正面舆论引导。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舆情,采取合适的方式回应,有效化解负面舆情信息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一)对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类网络舆情,及时收集、整理,妥善研究处理,组织网络宣传员跟帖回复。

(二)对网民反映的地税工作问题情况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批评性网络舆情,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解决现实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重点,直面问题,勇担责任,组织网络宣传员及时跟帖回应,表明态度,主动道歉,公开处理结果,理顺和稳定公众情绪,扭转不利声音。

(三)对网上举报我区地税系统干部,但线索不很明晰的网络舆情,要及时回应,跟踪深挖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给民众有一个明确解决问题预期,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

(四)对媒体的不准确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恶意中伤或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害信息,要力争在第一时间客观、准确地发布事实真相,公开辟谣。

(五)对于蓄意破坏、恶意反复炒作,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澄清事实真相,从源头上控制信息的进一步传播,舒缓社会公众的情绪,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 针对不良网络舆情信息,要积极开展相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一)加强与党委宣传部、网管部门、新闻出版、公安机关、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工作指导与支持。

(二)积极与当地主要新闻网站和社会知名网站沟通,特别是与首发信息网站的沟通,力求通过良好的沟通工作,有效引导舆论和遏制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三)要与首发信息人沟通,掌握其发布原由,了解事件情况,正确回应其诉求,及时化解有关矛盾,防止其反复发布。

第十九条 消除影响,积极做好舆论公关。

(一)一般网络舆情危机。直接与网站或信息发布者沟通,或与网站的上级主管、主办单位沟通,申请删除负面新闻相关网页,控制网络媒体的声音。

(二)重大网络舆情事件。以发函方式发给各大网站,要求撤除网络负面新闻;对于重大的恶意网络负面信息,报请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察处(网络警察)协助处理清除;对于恶意诋毁的信息,组织网络宣传员通过回复大量正面信息,压倒负面舆论影响,或利用法律方式,发表正面法律声明,强调追究法律责任,引导舆论正面方向。

第四节  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事件基本平息之后,事件发生地地税机关要对舆情继续跟踪、责任追究和总结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事发地地税机关要持续对事件进行处理,采取各种措施淡化舆情,控制和缓和舆情危机,防止舆情再次爆发,直到事件最终完成处理。对重大舆情,当地舆情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局舆情领导小组汇报处理进展情况。

(一)继续监控。网络舆情联络员持续对网络进行监控,及时掌握网络出现的舆情转化,并及时将新舆情报告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继续引导。要继续安排网络宣传人员对网络出现的言论进行正面引导。

(三)继续沟通。保持与发信息人和信息涉及的他人进行沟通,争取通过良好沟通最终达成事件完全彻底平息。

网络舆情的传播得到有效控制,网上和社会负面影响得到基本消除,经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终止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网络反映情况属实的负面舆情,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反映强烈的涉及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要迅速执行工作问责,惩戒不作为或有问题的干部,果断处理相关责任人,迅速平息公众舆论和关注焦点,避免再次造成公众舆论热点、形成舆论矛盾焦点。

第二十三条 舆情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舆情危机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整个舆情事件的处置情况、经验教训要及时总结,进一步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推动税务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持续发展。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区局。区局将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以督促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经费、硬件设备等方面为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充分调动网络联络员、宣传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及时报告舆情信息、有效化解舆情危机的干部职工和单位予以嘉奖表彰。

第二十六条 行政问责:

(一)对监测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负面信息在网络蔓延的单位和个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在处置过程中,积极性低、责任心不强、处置措施不力,而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的当事单位,对该单位的负责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对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进行批评,责令整改。

(三)对已引起网络热议,但当事单位仍没有及时上报和开展处置的单位,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舆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涉税舆情管理具体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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