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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减免税核准

  【事项描述】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阶段。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当场进行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2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