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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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原件

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79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