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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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专用发票代开

【事项描述】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足额缴纳税款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代开发票申请表》

原件

1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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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如果您代开发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请先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手续再行办理代开手续。

    2.如果您代开发票需要预缴税费的,预缴税费后代开发票。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