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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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 本网原创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描述】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代办转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1号。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部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2

2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原件

2

3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原件

1

4

资产负债表

原件

1

(二)条件报送

1.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原件

1

2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

原件

1

3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复印件

1

4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原件

1

2.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提供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原件

1

2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原件

1

3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3.经办人办理或委托办理的,报送以下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5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纳税服务中心